2011年9月2日星期五

法官孙建

法官是无奈还是无赖?

    海淀法院行政庭法官孙建,在审理野靖环、杨凌云诉北京羊坊店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子中,审理过程还比较正常。交换证据、公开开庭、调取证据等,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万万没想到,判决时出了怪事,他一秒钟的录音录像都没有拿到,竟然判我们败诉!受害人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了海淀法院,等于是雪上加霜。请看我的《上诉书》。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野靖环        58       汉族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住址:北京西城区葡萄园4号楼3--201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龙军   所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里4

 

    上诉人因不服海淀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0017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非法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颠倒黑白,混淆视听。

首先,本案事实不清。就一审已确认的事实部分:“20101129820分许羊坊店派出所民警发现野靖环与他人在铁道部门口前,手拿照片反映问题,并要求见部长,羊坊店派出所对其劝阻无效后,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野靖环进行了口头传唤,并将野靖环等带至羊坊店派出所进行调查。”

这一段的事实叙述含混不清,一是所谓“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不清,从判决中所提到的原告的数种行为来看“野靖环与他人在铁道部门口前,手拿照片反映问题,并要求见部长”,无一行为可称作是“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二是“羊坊店派出所对其劝阻无效后”“ 对野靖环进行了口头传唤”更是无稽之谈,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这两个所谓的事实。

这一段简直是笑话。因为从羊坊店派出所给一审法院提供的全部书面证据中,无法证明他们抓到派出所的人是谁?只有“胖女人、瘦女人、无名氏”这样的描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的野靖环是怎么确认的呢?

第二,一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羊坊店民警将野靖环、杨凌云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制作了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经调查后,派出所认为野靖环、杨凌云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未对野靖环、杨凌云进行处理。

从这一段可以看出孙建法官思维混乱。1、在派出所进行了怎样的调查?2、为什么制作的是“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人员”和野靖环是什么关系?3、既然《询问笔录》是给“相关人员(无名氏)”做的,为什么会做出“认为野靖环、杨凌云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结论?

第三,本案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将其撤销的判决。
   
在本案中,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询问笔录》中,证明了其对上诉人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存在;从证人证言中可证实在采取该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过程中,被上诉人实施了暴力。按《行政诉讼法》要求,上诉人依据前述两点即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证明责任。其余的,被上诉人就应该拿出客观、原始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如何依法确认上述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并拿出其对上述人暴力执法所依据的法律。但是,被上诉人却没能拿出违法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主要证据。尤其是在上诉人是否被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问题上,他们有意回避,拒绝提供铁道部门前、警察个人侦录、派出所监控录像等重要直接原始证据。而这些证据恰是证明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客观依据。按照《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他们无法拿出此类证据,单凭两个武警的证言(伪造日期),并不能澄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暴力执法的指控。如果案件都依据执法者的说辞为证,他们说啥是啥,那老百姓哪有安全可言?而且,录音录像是最直观、最清楚、能全面反映当时现场实际的证据,客观性强于执法者自己的言辞,他们拒绝拿出执法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就是他们举证不能。对于这样的举证不能,其败诉的后果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完全依据被上述人的说法,被上诉人说你违法就违法了,说你没违法就没违法。法官如此判案,是践踏法律,实属流氓手段。

第四,本案是一个颠倒黑白的案件。过去我们起诉公安局的其它案件,都是原被告均认可事实存在,但是对该事实有不同看法而引起的案件。此案的诡异之处是,原告与被告所述事实完全相反。

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全部书面证据都是伪造的,是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一审法院完全依据羊坊店派出所伪造的书面证据判决。

第五、上诉人在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书时,同时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

一审法院在开庭后,于721日做出同意调取有关录音、录像证据的(2011)海行初字00170号《决定书》。

2011815下午4点半,上诉人接到海淀法院行政庭孙建法官的电话,告知我到铁道部和羊坊店派出所调取录音、录像证据的情况:

1、法官到铁道部保卫处,答复是:20101129那天,铁道部门口的监控摄像没打开;

2、法官到羊坊店派出所调取大厅和1号候问室的录像,派出所的副所长张艳君(案发当天值班)说:1129当天派出所的全部监控摄像都坏了;

3、法官调取苗宇、王涛、崔建华、孙�等人的执法记录仪,张艳君说,出警时都没带着。(事实是带着)

4、法官调取给2"无名氏""询问笔录"时的录音录像,张艳君说,做笔录时没有录音录像。(事实是根本没有做笔录)

上诉人要求孙建法官给予书面答复,孙建说:我先口头告知。

但是,在判决书中,关于调取音像证据的结论只字未提。

第六、更加令人不解的是:自20101129日在铁道部外发生羊坊店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殴打上诉人、非法拘禁后,上诉人于第二天就向海淀公安局递交书面材料,要求纠正羊坊店派出所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后来又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甚至不惜承担“诬陷罪”,向检察院控告“苗宇等人对上诉人殴打至昏迷后做询问笔录。”并在网络上发表了大量的有关文章。并使用了“警察的败类”这样的词汇。但是,公安局对此没有任何回应。

我们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希望警察的执法行为能做到如公安局长傅政华所说:平和、理性、文明、规范。

但是,此案的发展,毁灭了一批警察、法官、政府工作人员的良心。

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同时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野靖环 

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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