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野靖环:"拆迁"案开庭通知
7月5日下午2时,野靖环诉北京海淀区房管局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开庭。海淀法院专门安排可以容纳300人的大法庭,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
海淀法院乘车路线:
地铁4号线、10号线:海淀黄庄站,从西北口中关购物出站,沿中关购物北侧向西步行约5分钟。
汽车海淀黄庄北站:307, 320, 320区, 332, 355, 365, 601, 608, 614, 697, 699, 718, 731, 特4, 特6, 运通105, 运通106, 运通205
海淀黄庄西站:304, 386, 611, 630, 671, 944, 运通109
野靖环:"拆迁"案开庭通知
7月5日下午2时,野靖环诉北京海淀区房管局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开庭。海淀法院专门安排可以容纳300人的大法庭,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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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靖环:"拆迁"案开庭通知
7月5日下午2时,野靖环诉北京海淀区房管局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开庭。海淀法院专门安排可以容纳300人的大法庭,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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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9日星期三
野靖环:"拆迁"案开庭通知
7月5日下午2时,野靖环诉北京海淀区房管局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开庭。海淀法院专门安排可以容纳300人的大法庭,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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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靖环:"拆迁"案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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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靖环:"拆迁"案开庭通知
7月5日下午2时,野靖环诉北京海淀区房管局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一案开庭。海淀法院专门安排可以容纳300人的大法庭,旁听人员请携带身份证。
海淀法院乘车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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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
请法官回避
请求海淀法院黄志勇法官回避
尊敬的院长:您好!
昨天下午4时在第40法庭与黄志勇法官谈他对湛江案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裁判及看不懂判决书的若干内容等八个问题。
当我们说到香山派出所民警到湛江家把湛江带走而没有通知家属,但黄志勇的判决书却认定:民警当场通知了湛江的母亲。我们说:那是警察的谎言。黄志勇说:“这里有警察的说明,他通知你母亲了。”我们说:“为什么没有湛江母亲的签字?”黄志勇说:“我认为只要是警察本人签字的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我就是这样判的,不服就上诉”。
对此,我们惊讶得目瞪口呆。黄志勇认为只要是警察说的都是正确的;只要是政府官员说的都是正确的;只要是有权的说的就是正确的------,那么公民还跟官方打什么官司啊,等着人家的欺负吧!
所以,我们认为黄志勇法官不能依法判案,在湛江案、韩颖案中都是违法判决。并从黄志勇口中得知,后面的“野靖华诉房管局”“野靖环、杨凌云诉海淀公安局”等案件均由他审理时,感觉后果很严重。所以坚决要求更换法官,请黄志勇回避。
致礼!
野靖环
2011年6月28日
2011年6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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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星期四
司法部上访
对北京市司法局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的投诉
司法部信访办、劳教局:
北京市司法局于2010年12月23日做出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不符合事实,违背了本人的意愿、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投诉。
事实与理由:
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的讲话中指出: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工作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加快清理积案进度,着力提高息诉化解率,切实提高案件评查质量,确保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基本得到消化解决。要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以解决上访群众诉求为抓手,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工作,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办,深入到上访群众中去,不厌其烦、全力以赴地解民困、化民怨,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群众满意的统一。
但是,北京市司法局违背了党中央的基本原则,上瞒中央、下欺百姓,不但没做到"案结事了",反而激化了矛盾。
一、《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第二段称:"野靖环在劳教期间及解教后,多次信访反映。"
这句话不符合事实。1、我在劳教期间根本就没有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过任何问题。2、我在劳教期间怎么能够进行"信访反映"?我是向劳教局提出了15份书面投诉。
二、北京市司法局编造了我的4个信访事项(决定书第二段),都不是事实。
事实是:我在劳教期间就因为受到虐待和警察的违法行为给北京市劳教局写了15份书面投诉材料,没有得到一个字的答复。
在调遣处九大队写的15份投诉底稿和其他文字共约20万字,分4次被管班队长李颖和大队长杨亚楠没收。并没收3封给家人写的信(每月只能写一封信)。
出狱之后,我立即找北京市劳教局,要求见领导。终于在2008年12月24日(出狱20天)下午5点半由劳教局康主任接待。
我的要求是:1、要求对这15份材料给予答复,如果不能答复,就将这些材料还给我。2、要求杨亚楠归还没收我手写的约20万字的文字材料,及家信。
康主任的答复是"向领导汇报。"
从此后又到劳教局找了无数次,无人接待。
三、《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编造的4项内容是:
1、"野靖环对劳教期间因违纪而受到的警告处分不服。"
这个内容属实。自从受到"处分"后,我就对处分进行投诉,但没有任何答复。
所谓的"违纪"和"处分" 正是调遣处虐待劳教人员的罪行。要求司法局公布我"违纪"的事实和"处分"的内容。
2、"民警违法侵害其会见、购买食品等权利"。
这个是事实。
"停止我与家人见面3个月"的书面决定是由北京市劳教局做出的,是由劳教局的人向我宣布的。要求查出该文件。后来提前一个月恢复我的见面的权利,是野靖春及朋友们向北京市司法局信访办的徐主任反映后,才恢复的。
"停止购买食品"是北京市劳教局的一项残酷的规定,后面附上账目清单,请调查。劳教局局长在大兴的职工宿舍接待野靖春时说:"劳教局有规定,受处分的就是不许买吃的。"(有录音)
3、 "民警在执法中存在不科学、不文明的问题。"
这个是编造的。我根本没用过这么温柔的词语,我反映的是"民警虐待劳教人员、民警违法、犯罪"的问题。
4、"劳教制度违法违宪问题"。
这更是编造的。我从来没有向北京市司法局、劳教局口头提出过这种问题,更没有书面的。我还具备这么一点点常识,他们不够级别。
四、《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第三段称:"在处理野靖环信访案件中,也多次接待和答复了信访人。"
这说明北京市司法局无耻到了极点。谁接待过我?接待了几次?谁答复了我?答复了几次?答复了什么问题?请调查。
五、《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第四段称:"据此,在信访案件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民主评议"是什么意思?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进行了民主评议!既然是民主评议,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参加?就在北京市司法局的徐主任给我这份《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时,我才知道有"民主评议"。我当即提出:要求查阅"民主评议"的会议记录。被拒绝,说"这个记录是不能给当事人看的。"
没有当事人参加的"民主评议会",是民主吗?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这是开黑会、是暗箱操作。
对于北京市司法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我先后向司法部、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均被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拒绝受理。
后来,情况突然发生变化。在2011年5月6日,由北京劳教调遣处的张锡站副处长、张冬梅(十一大队队长,与本案无关)等4人,到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与本人见面,表示"司法部、北京市委等上级领导对你很关注。我们代表单位看望、慰问。调遣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希望进一步听取你的意见和建议。------对过去你受到的委屈表示道歉。"
我说:"现在是北京市司法局做出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我要求司法局对此做出解释,跟调遣处没关系。"
张锡站副处长说:"还是我们做的不好,解铃还得系铃人。"
我提出:"不接受道歉,要求解决问题:1、退回15份投诉材料;2、归还被没收的各种文字和信件;3、撤销北京市司法局的决定书;4、查清问题,明确责任。"
此次谈话结束后,至今已近50天,没有任何音信。
因此,只好向司法部进行投诉。请求撤销北京市司法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决定书》。
此致 司法部信访办、劳教局
野靖环
2011年6月22日
2011年6月13日星期一
羊坊店派出所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并隐匿、毁灭音像证据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野靖环 女 58岁 汉族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原告:杨凌云 女 60岁 汉族
身份证:610431195109160327
工作单位:北京文化用品公司(退休) 联系电话:13718206402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 地址:海淀区羊坊店路
法定代表人:龙军 所长
案 由: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伪造《询问笔录》、隐藏、毁灭录音录像证据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在2011年6月9日上午10时半,在海淀法院交换证据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对“无名氏”做的《询问笔录》,由苗宇、孙�制作的笔录交给了野靖环;由苗宇、崔建华制作的笔录交给了杨凌云。
这两份《询问笔录》是伪造的,我们在羊坊店派出所没有做过任何笔录,根本不存“不说出姓名”、“拒绝签字”的情况。并且,13年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隐瞒过自己的姓名。过去也曾多次被关押在羊坊店派出所会议室,都是以真实姓名登记。当我们的人格受到侵害时,这是唯一保持自尊的方法。
其中,野靖环在羊坊店派出所被关押在地下1号候问室。(公安部有规定,被关押在候问室的人员是何种情景,把野靖环拖到地下候问室关押是违反规定的。此案另行起诉。)派出所的“三室”的录音、视频是与上级公安机关联网的。我们于案发的第二天到海淀公安局向督察投诉时就提出保存视频资料;在3月5日我们到羊坊店派出所索取录音录像,并要求保存资料。
接待的民警说:苗宇那个组星期一值班,你们直接找他们吧。你们都找来了,这些录像还能不保存吗?
所以,在原告起诉羊坊店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交换证据时,被告没有出具任何音像证据,称“没有录音录像”,说明被告隐藏、毁灭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羊坊店派出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行为妨碍司法公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作为人民警察,是知法犯法,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极大。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特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羊坊店派出所及参与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民警的责任。
此致 海淀区法院
原告:杨凌云 野靖环
2011年6月14 日
附件:1、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提交的对无名氏的《询问笔录》(杨凌云、野靖环)各两份
3、海淀公安局督察的《登记表》
2011年6月12日星期日
2011年6月11日星期六
诉羊坊店派出所行政诉讼案件中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野靖环 女 58岁 汉族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原告:杨凌云 女 60岁 汉族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派出所 地址:海淀区羊坊店路
法定代表人:龙军 所长
案 由: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伪造《询问笔录》、隐藏、毁灭录音录像证据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在2011年6月9日上午10时半,在海淀法院交换证据时,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对无名氏做的《询问笔录》,分别交换给野靖环和杨凌云。
这两份《询问笔录》是伪造的,我们在羊坊店派出所没有做过任何笔录,根本不存在“拒绝签字”的情况。
其中,野靖环在羊坊店派出所被关押在地下1号候问室。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三室”的录音、视频是联网的。我们曾于案发的第二天到海淀公安局向督察投诉;在一星期后到羊坊店派出所索取录音录像。
所以,在前一个案件交换证据时,被告称“没有录音录像”,说明被告隐藏、毁灭证据。
要求出具做询问笔录时的录音录像。
羊坊店派出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行为妨碍司法公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海淀区法院
原告:杨凌云 野靖环
2011年6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