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谁来管?
北京东城区法院既不受理,又不出具不予受理
2012年2月13日北京联合参选人之一的郑威接到了东城区法院立案庭江法官的电话,说15日上午9:30分让我们来2个人,是关于在2011年9月16日在选举人民代表期间,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非法限制11名参选人的人身自由、暴力执法、虐待联合参选人的违法问题。
此案我们向东城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是2011年12月7日,至今已经有70天了,大大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江法官在电话中强调,只许来2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此案的原告是11人,东城法院指定原告2人作为代表,显然是违背原告意愿的。
2012年2月15日上午9:30分,北京联合参选人推选了野靖环、郑威、吴丽红、刘秀贞、何德普5人到东城区法院与法官见面。
万万没想到,在安检时,江法官指使6、7个法警,把我们的手机全部收走,吴丽红的包里有一个方形的手电,法警们没见过,也翻来覆去的检查,确认不是手机或照相机、录音机后才放回包里。
我们奇怪的问:什么时候规定要收走手机了?为什么其他人的手机可以带进去?
任凭你怎样问,无人回答,不交给法警就是不许进。因为我们还是想知道谈话的内容,所以就按他们的要求存起来了。
我们5人被3名法警押送到立案大厅。江法官声色俱厉的斥责郑威:“我给你打电话时说了,只许来2个人,顶多进去3个。”
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选5个代表。你说的2人没有法律依据,你违法了。如果不让我们进去,我们就不谈了。
江法官只好说请示。9:50分我们5人被带到立案庭第七法庭谈话。
东城法院到庭的有:江法官(女、50多岁)、邹法官(女、30来岁)、书记员(女、20多岁)、法警一人、一个穿法官制服的人手持摄像机的镜头始终对在我们。
经过大约40分钟的谈话,归纳如下:
法院的江法官、邹法官(以下简称法官说)说:这次让你们来,是就起诉的事面谈。你们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在选举人民代表期间,非法限制你们的人身自由、暴力执法、虐待联合参选人的事,根据《行政诉讼法》41条第三款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能立案。
北京联合参选人说:你们说“没有事实根据”,这个借口太荒唐了!我们的行政诉讼状中,列举了我们11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经历,难道这不是我们提供的“事实根据”吗?你们如果认为我们是编造的谎言,也应该让被告拿出证据证明我们是诬陷他们,可以定我们诬陷罪呀!
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你们就是擅自排除、随意限制我们的诉讼的。
法官这样做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违法,社会的道德底线就不存在了。
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我们投诉控告公安局的违法行为,是对全社会负责,其中也包括公安局本身和你们法院。希望你们法院不要袒护、包庇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你们袒护他们实际上是害了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的两位前局长文强、王立军,就是你们的榜样。前者被判了死刑,后者为了保命躲进美国领事馆。如果两位公安局长和重庆法院平时都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他们的悲剧就可以避免。这个道理你们应该明白。
我们依法据理力争让法官哑口无言,但是他们今天的任务就是告诉我们“不立案”。他们不说话,就是摇头“不立案”。
我们要求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我们说最高法院有规定,“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法官们还是一句话:“给不了。”
既不受理、又不出具不受理裁定书。这些人哪是法官啊,简直就是无赖!
我们极其愤慨,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中级法院继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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