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星期二

海淀区政府法制办违法办案

关于对海淀区政府法制办违法行为的投诉

海淀区政府监察局、中国共产党海淀区纪委:

我们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法制办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投诉如下:

一、我们向海淀区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是海淀公安局。但是,法制办刘伟科长和吴蕙同要求我们将被申请人改为香山派出所和羊坊店派出所。否则,不予受理。

此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法制办在对湛江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滥用法律。《决定书》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还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结论是:被告作出该传唤证的程序合法。

当我们向刘伟、吴蕙同提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该法规定义的“行政案件”并不存在,香山派出所对原告的传唤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定义,你们适用法律错误时,吴蕙同竟然说:“我们就是这样认为的,你们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去。”刘伟说:“就是到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三、法制办的3个人明明知道羊坊店派出所的行为违法,却依然依据他们提供的假证做出决定。因为,在212,法制办的刘伟、吴蕙同、       召集双方调解。被申请人参加的是海淀区公安局法制处杨处长、羊坊店派出所郑副所长。在2个小时谈话之后,杨处长说:“通过苗宇这件事,我们近期要组织甘家口派出所、大钟寺派出所、羊坊店派出所的民警集中进行教育,不能再发生类似的问题。”杨处长还问:“你们要求怎样处理苗宇?”我们说:“没有必要处理他们,只要他们今后按照傅政华局长说的‘平和、理性、文明、规范’去做就行了。”

刘伟等3人当场表示谈话的结果很好,并做笔录,确认和解。但是刘伟强调,必须要求申请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才能和解。由于申请期限已经60日,我们希望等羊坊店派出所苗宇等人道歉之后再撤销复议。

没想到,后来羊坊店派出所不但没有让苗宇等人道歉,并且提供的答复材料全部是伪造的。更没想到,法制办的刘伟等人在知道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事实的决定。

四、无理拒绝湛江、野靖环、杨凌云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

五、在湛江的案件中,法制办以香山派出所提供的一张录像光盘为依据,认定湛江“张嘴了”,就是违法行为。

相反的是,在对野靖环、杨凌云的案件中,我们要求以录像为证据,却被拒绝。

六、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全部证据都是伪造的,其中有2份对无名氏做的笔录。(附对无名氏的询问笔录)

2份笔录里把野靖环和杨凌云都写成了无名氏,全部是‘该人不语’。

《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    (二)------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所有的警察都知道,即使是正常的盘查中,发现无法核实身份的人,即使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要留置审查,直至关押在拘留所继续盘问。在核实身份后才能解除关押。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核实身份前关押的时间,不计算刑期。

而羊坊店派出所竟然将抓获的2名“扰乱公共秩序的无名氏”仅仅关押2个半小时就放走,是违反警察办案规定的。如果“询问笔录”是真实的,就必须追究苗宇等人渎职、玩忽职守的责任。

并且在伪造的对苗宇的询问笔录中,苗宇说:“该二人均拒绝说出自己的身份情况,后我们对二人进行教育后对她们解除了传唤。”

连无名氏的身份都不知道,“进行教育”的内容是什么?就敢“解除传唤?”如此低级的伪证,法制办却作为依据。如果不是法制办刘伟等人故意违法,也说明他们的能力、智力太低了,不适合在法制办工作。

要求海淀区纪委、监察纠正法制办的违法行为,追究刘伟等人的责任。

 

 

                                    投诉人:野靖环  杨凌云   湛江

                                         2011330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