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星期一

Fwd: 泣血控诉重庆高院故意放走凶杀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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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 周云发 <zhouyunfa76@gmail.com>
日期: 2011年8月29日 下午7:59
主题: Re: 泣血控诉重庆高院故意放走凶杀案嫌疑人
收件人: 野靖环 <xgd1998@gmail.com>


请帮我们在网上呼吁一下,谢谢!

在 2011年8月29日 下午1:37,野靖环 <xgd1998@gmail.com>写道:
我怎样才能帮助你?野靖环

在 2011年8月28日 下午8:56,周云发 <zhouyunfa76@gmail.com>写道:

http://www.bssbbs.com/shi.php?p_law_1_352763.html

泣血控诉重庆高院故意放走凶杀案嫌疑人

围观就是力量。你点一次鼠标转发,就是对正义、对家属的无限支持。谢谢你们。
    
    请求依法对唐元兴
    再次提起公诉的申诉意见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本人张谢亚,系唐元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受害人谢德容的女儿。经沙坪坝G.A局2009年侦获――犯罪嫌疑人唐元兴于2008年5月5日以残忍手段杀害我母亲谢德容,并将其尸体抛弃山野。贵院于2009年7月8日以渝检一分刑诉〔2009〕97号起诉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元兴犯故意杀人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以〔2009〕渝一中法刑字第87号判决书,依法判决唐元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在进入到二审程序后,又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基于对重庆司法部门秉公执法立场的信任和对罪犯必将得到相应法律制裁理念的坚信,我们家属一直翘首盼望着二审公正判决的下达。然而近日竟横空传来贵院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该案的起诉,就此中止该案诉讼程序的噩耗。鉴于我们受害人亲属曾亲临一审法庭,参与了本案一审审判程序,并初步了解和掌握了该案的部分基础事实和证据,现我代表受害人家属基于以下原因向贵院提出依法对唐元兴再次提起公诉的请求。
    一、本案事实清楚
    1、唐元兴本人多次供述其杀人藏尸的经过,前后证供一致,具有完全可信力。
    从2009年3月唐元兴第一次向侦查机关承认杀人事实直至2011年7月的重审庭审中,唐元兴前后多次完整地供述自己的作案经过。尤其是在重审庭审过程中,以捡垃圾为生,文化程度低下,从未见过庭审如此庄重威严阵势的唐元兴,面对检察院精心准备的近九十个提问,一一自然作答,再次坦然承认和陈述自己的杀人弃尸过程,应答中表情自然,言语流畅,丝毫未见惊恐、慌张、犹豫等神色,也从未出现偷看别人眼色,犹疑不敢作答等情况。正是基于对唐元兴上述真实自然的供述过程及证供内容真实性的详细审查,重庆警方、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才一致认定了唐元兴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原一审对其处以死缓刑罚的判决。
    2、通过侦查机关的走访和排查,可排除仇杀、劫杀等其他人作案可能。
    首先,谢德容本人只是个以捡垃圾为生的乡间农妇,据其亲戚和邻居的反映,她从未与任何人结仇,除了和凶手唐元兴共同拥有7000元存款外,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和经济往来。根据谢德容的日常生活水平及习惯可判断谢德容死亡时除携带了一个日常使用的普通手机外,并无大量现金或其它有价值的物品。且经侦查机关查得:谢德容死后,她的手机并无被使用过的记录,7000元的存款也分文未动(据唐元兴供认该存折为谢德容本人收藏,他于案发后未能找到该存折的收藏地)。若是其他人劫杀,怎么可能会放过这笔相对于当地生活标准而言算得上的"巨款"?
    此外,唐元兴供认在将谢德容杀死后不惜辛劳将尸体包裹好搬至天坑这一有"下葬"意味的弃尸地,并用现场的油片石将谢德容的尸体予以掩埋,这一关于抛尸细节的供述与现场勘查人员取得的抛尸现场勘验结论完全一致。凡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刑侦人谈及此细节都直接反应出这是典型的"死者亲近人员作案"。若是劫杀或者仇杀,凶手怎么可能劳神费力转移尸体至远离作案现场的荒郊野外?!
    
    二、本案证据充分确凿、真实可信。
    本案之所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理由是"证据不确凿"。根据对侦查程序和取得的证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本案证据充分确凿、真实可信的结论:
    1、唐元兴的有罪供述先于侦查证据的勘验取得,侦查机关的勘查成果证实了唐所作有罪证供的真实性。
    首先,关于受害人身份认定:唐元兴于2009年3月4日向侦查机关供述抛尸地点发现的尸体系其亲手杀死的女友谢德容;侦查机关依照这一线索,于2009年4月将尸体与谢德容的亲生女儿张福全的DNA进行比对,认定二者符合双亲遗传关系,方认定死者确系谢德容。
    其次,关于作案动机:同样是唐元兴本人于2009年3月4日向侦查机关供述其因谢德容声称要将二人的共有积蓄7000元带走而为财将谢杀死;其后侦查机关于2009年9月 查证谢德容在某储蓄所确实有此笔尚未被动用的7000元存款。
    另外,关于作案时间:在唐元兴供认其于2008年5月5日当天晚上10点左右杀害谢德容之前,无人知晓确切的案发时间。在之后侦查机关进行的实地走访中,与谢德容有交往的邻居纷纷向侦查机关提供证言,称谢德容失踪时间为"5.12地震之前几天"、"五月金银花成熟的时候",与唐兴元本人关于作案时间的证供不谋而合。
    最后,关于杀人方法:唐元兴在于2009年3月4日首次讯问中供认他先是用木棒猛击再用菜刀砍击谢德容的头颈部,最后用绳索将其勒颈致死的。后经侦查机关于2009年 4月对谢德容的尸体进行勘验,发现尸体确有被棒击、刀砍、绳勒的痕迹。尤其是的如此复杂的杀人方法,若不是杀人者本人亲历,怎会有和勘验结果如此契合的证供?
    2、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合法无过错,唐元兴本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应当被认定为定罪的确凿证据。
    唐兴元自认有罪的证供系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直接的指向性作用。加之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合法,在审讯唐元兴的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违规操作。一审庭审中,唐元兴曾因害怕被判处死刑而当庭翻供,声称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但在与侦查人员当面对质时,唐承认并无其先前声称的刑讯情况发生,该情形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亦有完整记录。
    还有一个死者颈部所勒的绳结的细节,亦可证明唐元兴本人有罪证供的真实性和侦查机关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唐元兴在每次供述中均陈述其用绳索打个活结勒住死者的颈部,但侦查机关对尸体上绳索的检验发现系的是死结,侦查人员对这一情况在检验报告上做了看似与唐供述相矛盾的真实记载。在2009年4月2日,唐元兴在看守所向侦查人员演示杀人手法时显示,他是先把绳索系个死结,然后再套上死者颈部绕成活结进行勒杀行为的。如此,证供的真实性与侦查结论的真实性得到了完美统一。
    
    三、贵院针对该案撤回起诉,无限拔高案件起诉的证据标准,脱离了法律规定和我国刑事侦查的现实状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在本案中,被告唐元兴所供述的犯罪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有罪供述、勘验结论与案件事实共同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由此已可得出唐元兴故意杀害谢德容这一唯一性、排他性结论。而贵院却受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证据不确凿"这一说法的影响,纠结于"被告智商不高,不具备制造不在场证据的能力"、"与被告同住的证人声称自己睡得沉未感知被告离去这一证言真实性"、"被告与死者多年前就相识,有感情基础,不致产生杀害意图"这些与案情无甚关联的细枝末节;并无限扩大因现阶段国内刑事侦查技术不发达导致的刑侦缺陷,使得该案成为重庆的"辛普森"案件。秉持如此高不可及的诉讼标准将直接导致唐元兴这样罪证确凿、应当收到法律制裁的罪犯逃脱法网。这样做明显背离了贵院作为人民检察机关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目的,也背离了贵院作为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的社会职责,更伤害了我们作为受害人家属对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执行力的信任。现我们郑重请求贵院依法对唐元兴再次提起公诉,将残忍杀害我至亲的凶手绳之于法!
    以上申诉意见望贵院予以慎重考虑!
    
    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诉人:张谢亚
    
     代书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罗宏波 陈喻瑕律师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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