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野靖环 女 58岁 汉族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住址:北京西城区葡萄园4号楼3--201号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代理人:湛江 男 34岁 汉族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709090714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门头村348号
工作单位: 无 联系电话:13911777115
代理人:包龙军 男 41岁 蒙族
身份证:152201197002080010 联系电话:13911070328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明天第一城6号院3号楼1-2301 工作单位:无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龙军 所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里4号 案 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
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左右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铁道部传达室门前,等待与其他人一起反映王宇案二审开庭不让旁听的问题。
当原告拿着王宇案在天津铁路法院开庭时的有关照片在传达室附近站立时,一个警号尾数是17的警察(王涛)态度蛮横的过来抢夺照片,没有抢去。他就指着原告的鼻子叫喊。原告对站在身边的王玲说:“快把他这个样子照下来。”(王玲没带照相机)。17号警察用手指向包龙军和王玲说:“我是警察,给我照像违法!”然后他走到马路边上,用对讲机呼叫。
仅仅几分钟时间,一辆警用面包车就疾驶到铁道部大门口,跳下了4个警察,他们都光着头、敞着怀。其中警长苗宇将照片抢走,并将原告抡倒在地上,又拽起来,3个警察使用暴力将原告强行拖上警车。带入羊坊店派出所。
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被非法关押近3小时。直至11时30分左右才获得自由。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野靖环
2011年3月31 日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杨凌云 女 60岁 汉族
身份证:610431195109160327 住址:崇文区景泰东里小区1-927
工作单位:北京文化用品公司(退休) 联系电话:67650790
代理人:韩颖 女 37岁 汉族
身份证:11010819731229002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50号
工作单位:无 联系电话:13521984144
代理人:野靖春 女 54岁 汉族
身份证:110102195607062782 联系电话:13671014491
住址:北京西城区葡萄园4号楼3--201号 工作单位:国资委办公厅(退休)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龙军 所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里4号
案 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
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小时左右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铁道部传达室门前,等待与其他人一起反映王宇案二审开庭不让旁听的问题。
当原告拿着王宇案在天津铁路法院开庭时的有关照片在传达室附近站立时,一个警号尾数是17的警察(王涛)态度蛮横的过来抢夺照片,没有抢去。他就指着原告的鼻子叫喊。当野靖环对旁边的人说:“快把他这个样子照下来。”17号警察用手指着包龙军和王玲说:“我是警察,给我照像违法!”然后他走到马路边上,用对讲机呼叫。仅仅几分钟时间,一辆警用面包车就疾驶到铁道部大门口,跳下了4个警察。其中警长苗宇抢夺照片,原告保护照片。苗宇用手捅着原告的胸口,又喊又叫。原告推开苗宇的手,苗宇说:“你不许碰我,你碰我一下我就躺下。”
原告说:“那你碰我了,我躺下吧。”随即,原告就躺在地上。(因为原告有心脏病、高血压,此时已经预见到警察要实施暴力,躺在地上是为了避免进一步受暴力侵害。)
苗宇说:“你别在这儿耍赖。”同时,其他几个警察就拉拽原告。他们强行把我从传达室门口拖了4、5米远,衣裳都被磨破了,帽子也被拖掉了。在汽车门口,我要自己上车,他们也不让,几个警察用力按住我的头,塞进汽车。我的腿上、身上被磕碰的一块块青紫。
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羊坊店派出所被非法关押近3小时。直至11时30分左右才获得自由。
此致 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凌云
2011年3月31 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