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野靖环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号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申请人:杨凌云
身份证:610431195109160327 住址:崇文区景泰东里小区1-927
工作单位:北京文化用品公司(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718206402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刚 职务:局长 地址:海淀区长春路15号
案 由:督察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11月30日上午9时向海淀分局督察刘涛递交了《关于羊坊店派出所民警苗宇(警号037701)暴力执法、违反办案程序的投诉》。
该投诉的最后第7条:“请求调取有关的全部录音、录像,核实我反映的问题,并纠正其中发现的问题。”
当刘涛问到“有哪些录像?”时,申请人说:“在铁道部门前、在派出所大厅、在地下室候问室的全部录像。”
刘涛称:按规定3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时间。
但是,直到满60日,仍然无答复。
由于海淀分局督察的不及时查处、不立案查办的违法行为,导致了羊坊店派出所毁灭2010年11月29日上午的有关录像。
由此可见,海淀公安局违反了《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违反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的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在决定是否立案前,必须听取控告人的当面陈述。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告知控告人。
复议请求:
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及时查处、不立案查办、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此致 海淀区人民政府
野靖环 杨凌云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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