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星期二

关于羊坊店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野靖环    

身份证:370303195301181741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27     

工作单位:光彩集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13621293734

申请人:杨凌云      

身份证:610431195109160327      住址:崇文区景泰东里小区1927     

工作单位:       (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67650790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刚  职务:局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路15

案由: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01129上午830分,在铁道部传达室门前,等待与其他人一起反映王宇冤案的问题。

当申请人拿着王宇案在天津铁路法院开庭时的有关照片在传达室附近站立时,一个警号尾数是17的警察态度蛮横的过来抢夺,申请人护着照片,没有抢去。17号警察就指着申请人的鼻子叫喊。申请人跟旁边的人说:“快把他这个样子照下来。”17号用手指向周围的人威胁说:“我是警察,给我照像违法!”然后他走到马路边上,用对讲机呼叫什么。

仅仅几分钟时间,一辆警用面包车就疾驶到铁道部大门口,跳下了4个警察。其中警长苗宇光着头、敞着怀,并抢夺照片。并将申请人野靖环抡倒在地上,又拽起来。2个申请人要自己上车也不让,暴力将2个申请人拖进汽车,带入羊坊店派出所。

在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被非法关押近3小时。直至11时多才获得自由。

复议请求:

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近3小时的行为违法。

此致  海淀区人民政府

 

野靖环   杨凌云

2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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