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

请公安部调查

今天下午4点半,接到海淀法院行政庭申进法官的电话,告知我到铁道部和羊坊店派出所调取录音、录像证据的情况:
1、铁道部保卫处说,2010年11月29日那天,铁道部门口的摄像没打开;
2、法官到羊坊店派出所调取大厅和1号候问室的录像,派出所的副所长张艳君(那天的值班副所长,指使苗宇等人造假的副所长)说:11月29日当天派出所的全部监控摄像都坏了;
3、法官调取苗宇、王涛、崔建华、孙�等人的执法记录仪,张艳君说,出警时都没带着。
4、法官调取给2个"无名氏"做"询问笔录"时的录音录像,张艳君说,做笔录时没有录音录像。
请公安部的看一看这样的答复,这种人还是警察吗?每一项都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其实,这就是一帮土匪流氓!这种人还是警察吗?每一项都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其实,
这就是一帮土匪流氓!

羊坊店派出所制造假案、假证!

请公安部派人调查。北京羊坊店派出所给2个"无名氏"做询问笔录时竟然没有录音、录像!对2个"无名氏"没有弄清楚身份、只关押了2个半小时就放走了,是不是违反公安部的规定?副所长张艳君、警长苗宇、民警王涛、崔建华、孙�(三个土字,音姚)出警不佩戴执法记录仪的行为是不是违反规定?2010年11月29日,派出所的全部监控设备都坏了,请公安部调查!何时坏的?何时向上级汇报的?何时修好的?这些谎言骗谁呀?派出所的"三室监控"是与分局联网的!海淀公安局张伟刚局长,你属下的警察还有一点点道德吗?你张伟刚还有一点点道德吗?你们做的事还是人做的吗?这一帮警察的败类!

海淀法院调取铁道部的录像,答复是,没开。

刚刚接到海淀法院行政庭申进法官的电话,告知我到铁道部和羊坊店派出所调取录音、录像证据的情况:
1、铁道部保卫处说,2010年11月29日那天,铁道部门口的摄像没开;
2、法官到羊坊店派出所调取大厅和1号候问室的录像,派出所的副所长张艳君(那天的值班副所长,指使苗宇等人造假的副所长)说:11月29日当天派出所的全部监控摄像都坏了;
3、法官调取苗宇、王涛、崔建华、孙�等人的执法记录仪,张艳君说,出警时都没带着。
4、法官调取给2个"无名氏"做"询问笔录"时的录音录像,张艳君说,做笔录时没有录音录像。
请公安部的看一看这样的答复,这种人还是警察吗?每一项都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其实,这就是一帮土匪流氓!

2011年8月13日星期六

苹果

北京西城法院开庭怪相

              倪文华

2011年8月12日上午9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公开审理殷慧捷诉张彪、北京市创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一案。原告殷慧捷委托我代理。我原以为,北京是国都,法官素质高,办案规范,当为全国法官的楷模。但现实使我很失望。在整个审案的过程中,我感到书记员不像书记员,法官也不像法官,似乎不会审案。

 

书记员占了法官席

 

进了法庭,首先看到的是,书记员占了法官的座椅,显得不伦不类。法律人都知道,书记员不能与法官并列坐在法官席上,就是为了防止作弊。书记员坐到了法官席上,使人误以为法官兼书记员,既不严肃,也不规范,更不能保证公正审理。

 

书记员像是法官的秘书;法官像是书记员的教练

 

书记员应当如实地记载庭审全过程,并非完全听从法官的指示来记录,否则,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了。而本案审理过程中,这个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不是在记录庭审的全过程,而是法官叫她怎么记,她就怎么记,简直成了法官的贴身秘书。法官对其不满意的笔录,随时可以令书记员删去。例如,法官与我在法庭上的辩论内容,法官就令书记员删去,免得授人以柄。因为法律规定,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论。法官一边审理,一边手把手地教书记员如何记录,俨然是书记员的教练,越俎代庖。原来书记员紧靠法官违规坐到法官席上,是为了便于法官与书记员交头接耳,完全按法官的意图记录,而不是如实记载庭审的全过程,这与法官自审自记有何区别。更令人吃惊的是,我听旁听者说,该法院历来就是如此审理案件的,所以大家见怪不怪了。我想,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法官如此审案,不出冤假错案才怪呢!

 

法官不归纳争议焦点,还与原告代理人辩论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竟然不归纳争议焦点,而直接令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和看法。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先归纳争议焦点,然后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以免无的放矢。该法官说,请求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说,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法庭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而且确有法律依据。于是,法官与我开始辩论。很可笑,首都的法官竟然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即:“(法官)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一) 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二) 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三)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可见,归纳或者概括争议焦点是法官职责。该法官应当好好学习《法官行为规范》文件,以免贻笑大方。

 

质证过程中,显示该法官似乎不会办案

 

庭审中,被告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证据交法官,法官将该证据交原告方质证,也不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我当即提出,被告没有说明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质证就毫无意义。法官如梦初醒,方才想起问被告公司,该证据要证明什么?

 

质证的意义,在于便于查清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某事实。对于出示证据一方应当说明该证据能证明某事实?而质证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某事实。本案中,被告没有说明其提供的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法官应当予以询问,然后再请另一方质证。但该法官没有询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就要原告方质证,岂不是“无的放矢”吗?我不知道该法官办案是心不在焉呢,还是缺乏办案常识?

 

法官拒绝调查关键问题,急急忙忙准备审理下一个案子

 

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调查本案的关键问题,即原告是否属于本案房屋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这涉及到原告是否属于被拆迁人。对此,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官竟然拒绝调查。如此蛮横的法官,实为罕见。按规定,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但奇怪的是,该法院审理案子,不仅不询问当事人还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反而当原告代理人提出需要法庭调查的事实时,该法官却蛮横地一味予以拒绝。是法官不会办案呢,还是另有企图?法官如此心急火燎地审理案件,其中奥妙何在?原来法官一上午安排了二拨案子的开庭,为了不耽误下一个案子审理,所以敷衍了事地尽快审理完第一拨的案子,随后紧锣密鼓地审理第二拨的案子。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我们在看庭审笔录时,参加第二拨开庭的当事人已经进入了法庭,分散了我们核对庭审笔录的注意力。如此乱象,竟然发生在首都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立案庭刁难起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但并没有规定起诉状要写明案由。但北京的法院立案庭却硬性要求起诉人写明案由。如果不写案由就不予立案。如此刁难起诉人,无异于剥夺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的案由,往往是很难确定的,即使是法官也经常出错。案由的确定,本身就是法官的职责。法官将自己也难以确定的案由,却要起诉人来确定,未免强人所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超越法律规定,强令起诉人写明案由,不仅是违法,而且很不道德,将自身的义务如此蛮横地强加给起诉人,是一种莫名其妙的错位。



苹果开庭

西城法院开庭怪相

              倪文华

2011年8月12日上午9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公开审理殷慧捷诉张彪、北京市创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一案。原告殷慧捷委托我代理。我原以为,北京是国都,法官素质高,办案规范,当为全国法官的楷模。但现实使我很失望。在整个审案的过程中,我感到书记员不像书记员,法官也不像法官,似乎不会审案。

 

书记员占了法官席

 

进了法庭,首先看到的是,书记员占了法官的座椅,显得不伦不类。法律人都知道,书记员不能与法官并列坐在法官席上,就是为了防止作弊。书记员坐到了法官席上,使人误以为法官兼书记员,既不严肃,也不规范,更不能保证公正审理。

 

书记员像是法官的秘书;法官像是书记员的教练

 

书记员应当如实地记载庭审全过程,并非完全听从法官的指示来记录,否则,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了。而本案审理过程中,这个书记员就成了法官的秘书,不是在记录庭审的全过程,而是法官叫她怎么记,她就怎么记,简直成了法官的贴身秘书。法官对其不满意的笔录,随时可以令书记员删去。例如,法官与我在法庭上的辩论内容,法官就令书记员删去,免得授人以柄。因为法律规定,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论。法官一边审理,一边手把手地教书记员如何记录,俨然是书记员的教练,越俎代庖。原来书记员紧靠法官违规坐到法官席上,是为了便于法官与书记员交头接耳,完全按法官的意图记录,而不是如实记载庭审的全过程,这与法官自审自记有何区别。更令人吃惊的是,我听旁听者说,该法院历来就是如此审理案件的,所以大家见怪不怪了。我想,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法官如此审案,不出冤假错案才怪呢!

 

法官不归纳争议焦点,还与原告代理人辩论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竟然不归纳争议焦点,而直接令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和看法。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先归纳争议焦点,然后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以免无的放矢。该法官说,请求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说,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法庭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而且确有法律依据。于是,法官与我开始辩论。很可笑,首都的法官竟然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即:“(法官)对当事人质证过程和争议焦点的叙述:(一) 简述开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阶段各方当事人质证过程;(二) 准确概括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三) 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应当在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分段、分节叙述。”可见,归纳或者概括争议焦点是法官职责。该法官应当好好学习《法官行为规范》文件,以免贻笑大方。

 

质证过程中,显示该法官似乎不会办案

 

庭审中,被告公司突然拿出一份证据交法官,法官将该证据交原告方质证,也不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我当即提出,被告没有说明该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质证就毫无意义。法官如梦初醒,方才想起问被告公司,该证据要证明什么?

 

质证的意义,在于便于查清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某事实。对于出示证据一方应当说明该证据能证明某事实?而质证方对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某事实。本案中,被告没有说明其提供的证据要证明什么事实,法官应当予以询问,然后再请另一方质证。但该法官没有询问该证据要证明什么,就要原告方质证,岂不是“无的放矢”吗?我不知道该法官办案是心不在焉呢,还是缺乏办案常识?

 

法官拒绝调查关键问题,急急忙忙准备审理下一个案子

 

我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官调查本案的关键问题,即原告是否属于本案房屋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这涉及到原告是否属于被拆迁人。对此,至关重要的问题,法官竟然拒绝调查。如此蛮横的法官,实为罕见。按规定,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但奇怪的是,该法院审理案子,不仅不询问当事人还有什么事实需要法庭调查,反而当原告代理人提出需要法庭调查的事实时,该法官却蛮横地一味予以拒绝。是法官不会办案呢,还是另有企图?法官如此心急火燎地审理案件,其中奥妙何在?原来法官一上午安排了二拨案子的开庭,为了不耽误下一个案子审理,所以敷衍了事地尽快审理完第一拨的案子,随后紧锣密鼓地审理第二拨的案子。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我们在看庭审笔录时,参加第二拨开庭的当事人已经进入了法庭,分散了我们核对庭审笔录的注意力。如此乱象,竟然发生在首都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立案庭刁难起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但并没有规定起诉状要写明案由。但北京的法院立案庭却硬性要求起诉人写明案由。如果不写案由就不予立案。如此刁难起诉人,无异于剥夺起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的案由,往往是很难确定的,即使是法官也经常出错。案由的确定,本身就是法官的职责。法官将自己也难以确定的案由,却要起诉人来确定,未免强人所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超越法律规定,强令起诉人写明案由,不仅是违法,而且很不道德,将自身的义务如此蛮横地强加给起诉人,是一种莫名其妙的错位。



2011年8月12日星期五

王荔蕻案一审开庭

警察、国宝无数,公民、记者数百。警戒线圈到马路上,朝阳法院违法拒旁听。恐怖气氛笼罩温榆河。
赵连海冲破包围到现场,朱承志不远千里飞北京,全国各地维权人士齐聚温榆河。

2011年8月1日星期一

8月1日铁道部

 
一些朋友来电话问 昨天去铁道部的情况,我和妹妹刚到铁道部的马路边上,就被6、7个警察“保护”起来,其中有3个是本人驻地派出所的民警,穿便服。后来当然是什么事也办不成,后来当然就上了警车,后来就浪费了一天的维稳费。
中午,派出所所长给我打电话:说上面追查7.30你们到北京南站的事,你们为什么到那里去?干了些什么?
我说:照片和名单都发到网上了,挨个查吧。
我好郁闷啊!好纠结啊!我从思想上到行动上都和温家宝保持一致,怎么变得好像是罪犯呢?